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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国省级重点测绘工程成果质量监督检查的通知

作者: 来源:国家测绘局网站 添加时间08-11-06 10:44:55

  

  国测国字[200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加大测绘质量监管力度,提高测绘成果的整体质量水平,全面准确地了解重点测绘工程质量状况,更好地为国民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准确、可靠的测绘保障和服务,在2007年全国重点测绘工程成果质量监督检查的基础上,经研究定于今年3月—12月开展全国省级重点测绘工程成果质量监督检查。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此次检查是测绘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加强测绘工作统一监管,强化全行业质量意识,进一步提高重点测绘工程质量水平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从思想上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和安排监督检查工作。要成立监督检查领导小组,分管质量工作的领导亲自挂帅;要抽调精干的质检专家组成抽检组,负责本次检查成果质量的检验工作;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与协调,尽可能实现联合执法,以加大监督检查的力度。

  二、监督检查的范围和数量要求。本次监督检查的范围是2005年1月—2007年12月本行政区域内甲级测绘单位承担完成的重点测绘工程项目。具体项目类型和规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自行确定。被检项目总数一般不应低于这一期间本地区甲级测绘单位完成项目总数的10%,项目特别多的省(区、市)比例可以适当降低。2007年全国重点测绘工程成果质量监督检查的项目不再列入本次省级检查的范围。

  三、依法检查,确保检查质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科学可行的监督检验技术方案,明确检验依据,规范工作程序,并做好检验人员的业务培训;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抽样、检验和质量评定,要对质量问题、检验报告、检查结论等加强审核,逐级把关,确保本次监督检查的公平、公正和公开。

  四、做好检查结果后处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检查结果依法予以公布,并作为测绘单位资质考核的重要依据。对不如实上报承担测绘工程情况,逃避监督检查的测绘单位,要按照测绘资质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不符合测绘业绩考核标准的,在测绘资质年度注册中予以相应处理。检查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对检查中反映出来的质量问题等进行总结分析,并将检查结果和总结报国家测绘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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