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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测绘局关于加强涉密测绘成果管理工作的通知

作者: 来源: 添加时间08-08-08 12:03:46

国测成字[200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测绘主管部门,局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涉及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的管理,保障测绘成果的开发利用,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国发〔2007〕30号)和中央关于加强保密工作的有关精神,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保密管理制度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以下简称涉密测绘成果)事关国家安全和利益,从事涉密测绘成果生产、加工、保管和使用等方面工作的单位(以下简称涉密单位),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见附件),建立健全保密管理制度,按照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严格标准、明确责任的原则,对落实保密制度的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及时解决保密工作中的问题。

 

  (二)涉密单位应当建立保密管理领导责任制,加强对本单位保密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履行保密职责和义务;设立保密工作机构,配备保密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接触、使用、保管涉密测绘成果的人员情况,区分核心、重要和一般涉密人员,实行分类管理,进行岗前涉密资格审查,签署保密责任书,加强日常管理和监督。

 

  二、强化安全保密措施

 

  (三)涉密单位应当依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生产、加工、提供、传递、使用、复制、保存和销毁涉密测绘成果,建立严格登记管理制度,加强涉密计算机和存储介质的管理,禁止将涉密载体作为废品出售或处理。

 

  (四)涉密单位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确定涉密测绘成果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明确岗位责任,设置安全可靠的保密防护措施。

 

  (五)涉密单位应当对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采取安全保密防护措施,不得使用无安全保密保障的设备处理、传输、存储涉密测绘成果。

 

  三、规范成果提供使用行为

 

  (六)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履行提供涉密测绘成果的行政审批职能,明确规定申请、受理、审批、提供、使用等环节的具体要求,并向社会公布;要明确本机关负责成果管理的机构统一办理审批事项,不得多头审批、越级审批。

 

  (七)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使用涉密测绘成果,应当具有明确、合法的使用目的和范围,具备成果保管、保密的基本设施与条件,按管理权限报测绘成果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八)经审批获得的涉密测绘成果,被许可使用人(以下简称用户)只能用于被许可的使用目的和范围。使用目的或项目完成后,用户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销毁涉密测绘成果,由专人核对、清点、登记、造册、报批、监销,并报提供成果的单位备案;也可请提供成果的单位核对、回收,统一销毁。如需要用于其他目的的,应另行办理审批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复制、转让或转借。

 

  (九)用户若委托第三方承担成果开发、利用任务的,第三方必须具有相应的成果保密条件,涉及测绘活动的,还应具备相应的测绘资质;用户必须与第三方签订成果保密责任书,第三方承担相关保密责任;委托任务完成后,用户必须及时回收或监督第三方按保密规定销毁涉密测绘成果及其衍生产品。

 

  (十)涉密测绘成果严格实行“管”“用”分开。测绘成果保管单位不得擅自使用涉密测绘成果。确因工作需要使用的,必须按照涉密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办理审批手续。

 

  (十一)要按照国家相关定密、标密规定,及时、准确地为测绘活动中产生的涉密测绘成果或衍生产品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涉密测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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