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测绘局与新闻出版局联合下发《关于不得承印出版经营非法地图出版物的通知》,与工商局联合下发《关于以地图为载体刊登广告宣传品必须依法履行地图送审的通知》,对有关印刷厂、出版社、图书报刊经营单位、广告经营和广告发布单位就地图编制、出版、印刷、发行、展示等行为提出了明确要求,重申了有关规定。
《关于不得承印出版经营非法地图出版物的通知》明确提出,印刷厂在承接印刷地图出版物或附有地图图形的图书、报刊、旅游宣传品、企业宣传册和有关资料时,必须收验印刷准印证明。其中,印刷厂在承接印刷地图出版物和再版印刷地图时,还必须收验地图编制单位的测绘资质证明和地图审核批准通知书;在承接附有地图图形的印刷品时,必须收验地图审核批准通知书。各新华书店和经营图书报刊的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营销非法地图出版物。对有质疑的地图出版物,要及时与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联系进行鉴别。如有非法地图出版物,应主动清理上缴,配合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查清非法地图的来源,积极举报涉嫌违法批发销售人员。对举报销售窝点有功的人员,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将给予奖励。各出版社未经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从事地图出版活动或者超越经批准的地图出版范围出版地图。经授权批准地图出版业务的出版社,要加强地图出版管理,严格执行地图出版、印刷前送审制度。未经著作权人同意不得向第三者转让地图出版权。
《关于以地图为载体刊登广告宣传品必须依法履行地图送审的通知》明确规定,设计、制作以地图为载体或背景的广告宣传品以及在广告中插附的地图,包括书刊插图、报刊插图、灯箱插图、路牌插图、展会企业宣传展板用图、橱窗插图等示意图,在出版、印刷、展示和登载前,应当依法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广告中涉及的地图,应选择具有相应地图编制资质的单位承担制作,或者使用从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网站下载的标准画法地图。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对附有地图或地图图形的广告,应当查验是否已获得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地图审核批准通知书。对未经审核批准的,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两个通知中还对违反规定的有关行为,明确了具体处罚措施。为落实相关规定,自治区新闻出版局和测绘局还设立了举报电话。
来源: 国家测绘局成果司